《紐約州人權法》保護雇員在聘用、解僱、工資以及聘僱條款、條件和特權(包括學徒計畫)方面不受歧視。反對基於種族、膚色、民族本源、宗教和性別的就業歧視的主要聯邦法律係根據 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篇。雖然許多其他法律禁止歧視,但另外兩個特別重要的聯邦反歧視法是《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DA)和《就業年齡歧視法案》(ADEA)。在紐約州內,職業介紹所、勞工組織、聯合勞工管理委員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所有機構以及僱用四個或更多個人的僱主必須遵守《人權法》。
該法在下列情況下保護個人不受歧視:
- 在就業面試期間;
- 被聘用;
- 獲得補償和福利;
- 保住工作;
- 接受培訓或其他資源;
- 獲得升遷或工作指派;
- 在工作場所獲得與他人相同的條件和機會;
- 由於任何人屬於保護的類別,而不僱用、解僱他們或在薪酬、條款或就業條件方面對其進行歧視,以及
- 以任何方式對雇員或求職者進行限制、種族隔離或分類,進而剝奪或傾向於剝奪任何個人的就業機會,或因為該個人屬於受保護類別,而對其作為雇員的身份產生不利影響。
就業歧視是哪些情況?
問類似下面的問題:
- 你幾歲了?
- 你現在是否懷孕或計劃將來有一個家庭?
- 你是否有身心障礙?
- 你是否曾經接受過以下任何疾病的治療?
- 你是已婚、單身還是已離婚?
- 你另一半的姓名和職業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