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程序涵蓋根據根據第六篇和 ADA(包括 1973 年康復法案,第 504 節)提交的所有投訴,這些投訴涉及 Tompkins County 及其子收件者、顧問和承包商管理的任何計畫、服務或活動。這些程序並不剝奪投訴人向其他州或聯邦機構提出正式投訴或就指稱歧視的投訴尋求私人律師的權利。Tompkins County 將盡一切努力在盡可能低的層級上獲得投訴的早期解決。
程序
1. 以書面形式提交投訴,並由投訴人簽名。
a. 第六篇歧視投訴表可以在線上(如下)或從郡行政部獲得。
b. 投訴必須在指稱的歧視發生後 180 天內提出。
c. 盡可能充分地陳述有關歧視申訴的事實和情況。如有必要,郡法規遵循長/ADA 協調員將協助投訴人起草投訴書。
2. 在十(10)個工作日內,郡法規遵循長/ADA 協調員將確認收到指控,通知投訴人為處理指控而提議或採取的行動,並告知投訴人其他可用的補救途徑。
3. 在收到投訴後的六十(60)個工作日內,郡法規遵循長/ADA 協調員將進行一項調查,並根據獲得的資訊提出行動建議。
4. 在收到投訴後的九十(90)個工作日內,郡法規遵循長/ADA 協調員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達成的最終決定,包括對此事的擬議處置。
5. 郡法規遵循長/ADA 協調員將作出適當安排,以確保在需要時為殘疾人提供其他便利,以參與這一申訴過程。該等安排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為聾人提供翻譯,為盲人提供磁帶材料,或確保在無障礙的地點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