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成年試用者監督試
用處的主要職能之一是監督法院對青少年犯罪者和被判定臨時監管的成年人。 試用監督的目標有兩個,一是保護社區,第二是罪犯的復康。 法院要求每個人都必須滿足他們的試用期的某些條件。 這些條件因個案而異,並根據個人的需要建立。 法院設定的基本要求包括向審判官員報告,保留在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內,維持工作或上學,並遵守所有法律。 根據個人需求量身定制的特定條件可包括(但不限於)參與濫用藥物或精神健康治療、戒酒和毒品、向受害人補償、毒品測試和社區服務。 監督檢查人員有責任監察遵守強制條件,並在違反條件時通知判法院。 監禁刑是監禁的替代方案。 因此,當個人違反了試用刑的條款和條件時,該刑罰可以被撤銷,法院可以對該個人感到憤怒。
調查
刑事法院試用調查的目的是向判法院提供準確、可靠的資料,以客觀和分析的形式,以協助法院作出判決定。
法院在判決時可能希望考慮的其他信息包括:
- 毒品和酒精的參與和治療
- 根據個案需求和社區保護的個性化治療計劃,
- 監禁選擇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