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的監督和判決選項
最大風險監管
對於那些具有最高風險水平的人士來說,最大風險監管審查期是一種選擇,而且因此沒有當地或州立監禁。 案件數量比常規監督個案負載小,因此審判官能夠透過與試用人的更多聯繫來提供更有意義的監督和服務。 因此,試用主任能夠及早識別問題,並確保提供服務給試用者,以便他們有所有可能的機會改變他們的行為以遵守法律的生活方式。
最大風險監督的目標如下:
- 通過限制監督和監督確保公眾安全
- 透過有效的個案管理服務,促進遵守法律、生產力的行為
- 讓罪犯負責
- 減少刑事司法系統對監禁的依賴
- 減少州和當地監禁成本
- 提高成功結果的可能性
最大風險監管的時間限定期為 9-12 個月。 如果成功處理這個案件,試用者將被轉移到一般個案負載進行持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