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程序

驅逐令送達後,房東會收到郵件通知,並且需要聯絡民事處安排移除 (607) 257-1345。   

如果房東在任何時候決定不再需要警長辦公室,房東應儘速以書面形式通知警長辦公室。可將文書傳真至 (607) 266-5436。

 

移除程序:

 

警長辦公室人員會在移除時到場,以確保驅逐令恰當執行。 

必須從驅逐令所列的地址確實移除租戶的個人財產。房東需要事先安排搬家公司(強烈建議採用搬家公司),並請一名鎖匠在移除時到場。如果房東沒有足夠的人員和/或設備(箱子、袋子、搬家卡車等),或者房東沒有出現,移除行動將會取消,並收取額外的重新安排費用(最低費用為一小時的勞務費用,包括回應員警的額外福利)。

為保護各方免於丟失、盜竊或損壞,強烈建議將租戶的財產搬移至安全的儲存設施,不要放在路邊。有關您需要保存財產之時間長短的問題,應直接諮詢律師。

在租戶的財產被移除,並由警長將房屋交還給房東後,房東需負責當場(在移除時)更換鎖匙。

應當在員警的正常工作時程內完成移除作業。如果員警必須在他/她的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房東必須支付員警加班費用。

移除作業僅能在日出與日落之間進行。如果無法在日落前恰當完成移除,房東需負責向警長支付過夜維安費用。

*如果驅逐作業涉及在活動式房屋公園中的活動式房屋,該活動式房屋將視為個人財產,因此除非法院明令,否則必須移除。

不得扣押租戶的財產。房東必須按照要求將財產交給租戶。